【新闻】两部委联合印发《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25-02-08
近日,为加强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和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以抽水蓄能电站建设为重要抓手,推动能源结构的优化升级。
《办法》明确指出,抽水蓄能项目开发建设需立足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和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坚持“生态优先、需求导向、优化布局、有序建设”的总体原则。这一原则贯穿项目规划、核准、建设、运行的全过程,旨在实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和谐共生。同时,《办法》要求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需与国土空间规划、能源电力规划、其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统筹衔接,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在职责分工方面,《办法》明确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以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统筹规划产业发展总量规模,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推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则结合本省(区、市)电力系统发展实际,按照国家下达的总量规模,确定建设项目,并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
抽水蓄能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服务电力系统项目和服务特定电源项目两类。服务电力系统项目是指服务相关省级或区域电网的抽水蓄能项目,根据省级或区域电网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调节需要规划建设。服务特定电源项目则是指服务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特定电源主体的抽水蓄能项目,根据相关特定电源开发需要规划建设。这一分类有助于更加精准地把握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设需求和目标。
《办法》对抽水蓄能电站站点资源的调查普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需基于已有抽水蓄能选点成果,会同相关部门及电网企业组织开展本省(区、市)抽水蓄能站点资源调查普查工作,选择满足地形地质、水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的站点,并初步评估站点上下库成库条件、防渗条件、水头和距高比、地质条件、征地移民条件等。这一步骤是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的基础,对于确保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站点资源库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办法》规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站点资源调查基础上,建立省级站点资源库并滚动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可择优加深开展抽水蓄能站点资源研究工作。对于水电站增建混合式抽水蓄能、依托水利和水电行业各类水库建设抽水蓄能、利用矿井(坑)建设抽水蓄能等站点资源,应科学研究论证,具备相关条件后可纳入省级站点资源库。这一规定有助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设效率和经济效益。
在抽水蓄能电站的布局方案制定方面,《办法》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区、市)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需求规模,统筹系统需要、建设成本及电价承受能力、站点条件、电网接入、生态环境等因素,组织项目综合比选,提出本省(区、市)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布局方案。布局方案需征求省级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等单位意见,并确保符合自然资源、环保、林草、水利、移民、价格等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要求。这一步骤是确保抽水蓄能电站布局合理、经济可行的关键。
国家能源局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办法》,国家能源局负责根据全国电力系统发展需要,组织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研究机构等开展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需求规模论证研究,并结合能源电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新能源与传统能源、系统安全与技术经济等因素,确定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布局方案。同时,国家能源局还负责统筹抽水蓄能与其他调节性资源等因素,确定特定水平年全国及分区域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需求规模,并具体明确到省。
在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设时序和投资主体选择方面,《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需根据全国抽水蓄能发展规划确定的本省(区、市)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总量规模,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等明确具体项目和建设时序,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同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需统筹组织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优选项目投资主体,并确保投资主体按照时序要求积极推进项目各项工作。对于投资主体退出的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需统筹组织优选新的投资主体。
在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设过程中,项目调整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办法》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对于难以按照原定时序实施的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需及时从布局方案后序项目中择优补选替代或滚动纳入次年本省(区、市)年度发展规模。对于布局方案后序项目确实不具备条件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从布局方案外择优补选替代项目,并确保替代项目符合相关规定。同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还需及时将项目调整情况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服务特定电源项目的实施是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规定,服务特定电源项目列入国家能源局印发的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等规划或批复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方案后,需滚动纳入抽水蓄能发展规划。同时,这类项目也需满足布局项目有关要求,并确保符合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对于其他服务特定电源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在科学论证基础上研究提出专项实施方案,并报国家能源局组织研究后确定实施。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服务特定电源项目的有序开展和顺利实施。
在抽水蓄能电站的核准和建设过程中,《办法》还强调了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抽水蓄能项目应先评估、后核准,核准机关需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申请报告独立开展咨询评估,并重点评估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经济可行性、生态环境影响、水资源、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和电网接入条件等。同时,核准机关还需依据发展规划和咨询评估意见开展项目核准工作,并明确项目单位、项目类型、装机容量、投资规模等关键信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和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此外,《办法》还对抽水蓄能电站的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出了要求。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化、智能化已成为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的重要趋势。通过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智能设备,可以实现抽水蓄能电站的远程监控、智能调度和故障预警等功能,提高电站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因此,《办法》鼓励各参建单位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中积极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动电站的智能化升级。
值得注意的是,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设已在我国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24年底,全国抽水蓄能投产装机规模已超过5800万千瓦,电站利用小时数稳步提升,产业发展态势整体向上向好。抽水蓄能电站已成为电力保供和低碳转型不可或缺的生力军,在保障电力供应安全、促进新能源消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山西垣曲二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为例,该项目是山西省2022年10个重点推进的抽水蓄能项目中第一个取得核准的项目,也是垣曲县“十四五”期间谋划推进的重大战略性新兴项目。该项目装机容量1200MW,由4个单体300MW的可逆式水泵水轮发电机组组成,总投资89.42亿元,工程总工期为70个月。项目主要建筑物由上水库、下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系统及开关站等组成。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托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一体化平台,聚焦机械化、无人化(少人化)、绿色化、数智化“四化”建设,精简项目管理流程,全力打造精品工程、标杆工程。项目建成后,将在承担山西电网系统调峰填谷、紧急事故备用等任务的同时,还兼有调频、调相等作用,为山西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注入强劲动力。
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设不仅有助于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还能有效平衡电网负荷、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随着新能源的不断发展和电力市场的逐步放开,抽水蓄能电站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因此,加强抽水蓄能电站的开发建设管理,推动抽水蓄能电站的规模化、智能化发展,对于我国能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印发,为抽水蓄能电站的开发建设管理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指导和规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需认真组织落实《办法》要求,积极有序开展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工作,为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贡献力量。同时,也需加强监管和评估工作,确保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质量和安全,推动我国能源事业高质量发展。